车损28万被拒赔,保险公司,有免责条款,法院:不负责任,赔
回望新中国的风雨征程,人们的生活真的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建国初期的老牛拉破车,到现在的几乎家家户户小轿车,大家的生活水平可谓是有了极大的提高,与此同时,我们老百姓也从追求温饱到开始追求品质、享受。 举个例子,多年前开车是一种奢侈,是有钱的象征,而到今天,大街上车水马龙,轿车渐渐变成了最普遍的交通工具,与此同时,车险的重要性也开始显露出来。 车损28万被拒赔,保险公司,有免责条款,法院:不负责任,赔! 今天想和大家分享一个消费者维权成功的案例,一起来看看这位消费者是如何战胜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心服口服理赔的吧~ 19年的10月17日,邵某为自己的私家车在某保险公司买了车险,大家都知道,买车险自然是要签订保险合同的,而且保险合同就是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并不是双方协商而达成的一般合同文书,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将己方的“保险责任”列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暴雨”等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其中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表述为:“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次年8月1日,邵某开车外出时,遭遇暴雨,车辆被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邵某申请车险理赔,但是保险公司却认为,免责条款中已经说明白了,这种情况下属于免赔的情形,决定不予赔付。 双方对此事僵持不下,无法达成共识,无奈之下,邵某只好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车损进行鉴定,确定金额为288490元。事后,邵某对该车辆进行维修,支出维修费288490元,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复勘,确认已实际维修。 车损28万被拒赔,保险公司,有免责条款,法院:不负责任,赔! 对于这个案件,争议点就在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是否对消费者邵某进行了说明。据普遍情况分析,保险合同所涉内容广泛,普通消费者很难看懂合同,所以这也就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要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对于这种重要条款,一定要在讲解合同内容时特别指出,不然消费者也不明白合同条款所要表达的意思。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条款以黑体字载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赔的情形,但该约定内容保险公司依法需要向投保人即邵某进行明确说明,在确保原告明确知晓其意思和法律后果且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保险合同,该条款才对原告邵某具有约束力。但被告保险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就此条款已向投保人邵某作出明确说明,所以该条款依法不发生效力,被告保险公司仍应当赔偿相关的发动机损失。 据此,法院认为,该案中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暴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财产损失,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故判决被告应当按照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损失金额赔偿原告包括发动机损失在内的全部车辆损失。 车损28万被拒赔,保险公司,有免责条款,法院:不负责任,赔! 本案是一件非常典型的消费者维权成功案例,当事人邵某在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后,选择让法律发言,最后取得了成功,所以如果大家遇到相应的法律问题时,一定要敢于拿起自己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保险法所体现的宗旨是保护弱势群体,这一点,在保险法17条格式条款的适用上体现的淋漓尽致。 再次提醒大家,遇事不要慌,冷静对待,审慎处理!01真实案例
02案例分析
03嗨保理赔观点